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商事主体、以及缴纳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且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业及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