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4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19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