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营、使用、储存、生产、运输、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活动的管理。第二章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条 危险...
化学品的新设、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距离运输管道运输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的审查,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物质的公共安全管理,发行毒性化学物质购买许可证、毒性化学物质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物质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