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编号为卫医政发〔2010〕11号,旨在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提升医疗文件质量,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这一举措是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的,当时旨在应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并在过去...
卫生部发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强调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记录,要求准确、完整且及时。病历应使用中文书写,允许使用医学术语和外文缩写,但需确保清晰易懂。无论是门(急)诊还是住院病历,都需严格遵循规定。门(急)诊病历包含首页和详细病历记录,紧急情况下需详尽记录病情。住院病历则包括...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
《卫生部发布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发布的通知文件。通知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