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是当代德国一位重要的社会思想家,他将系统论及其发展成果引入到社会学和法律理论领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洞见。内容简介 他肯定社会是交往性系统,是自我参照和自我创生的系统,将社会类型分为区隔性社会、层级性社会和功能分化性社会。对法律系统而言,它是从功能分化的社会分化出来的具有特定功能、达到高度自治的...
此种缺陷带来的后果,使得卢曼对法律系统内部结构的处理,仍然停留在反身性法的阶段,卢曼对法律系统内部运作逻辑和结构的观察,无论在抽象程度上还是在精确程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这正如卢曼后来在《社会中的法》中所反省的:“仅靠对功能做出说明,并不足以描述法律系统。”[7]165卢曼后期作品做了许多全新和有益的...
他谦虚地回复:我对自己的定位,还是努力把卢曼学懂搞透,如果有一点自己的创造的话,就是和中国的一些具体问题相结合,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展现卢曼理论的魅力。 读者诸君手头捧着的这本《法律系统的自我反思——功能分化时代的法理学》,就是伟江兑现自己 “把卢曼读懂搞透,在具体问题中展现卢曼理论魅力”这一承诺的...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与媒体系统论 【观察是以区分为前提的建构】 认识不是反映,而仅仅只是对实在的观察,并且因此只是一种建构物。观察是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运作,者因此被称为“运作式的建构主义”。它们无可避免地都是奠基在一位观察者所做出的诸种“区分”上,换句话说,这些区分因此并不存在于外部的实在中。
卢曼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交流”(Kommunikation),交流情境意味着事件/语境(系统/环境)的差异,同样我们需要了解卢曼理论在文学话语场中所处的交流语境——系统论的文学理论又出自何种系统运作。简单说,80年代以来,西方流行两种批评立场,即解构主义和激进的建构主义,卢曼在二者之间提供了一条中间道路。
1、方法论:以哈特为比较,哈特是还原论。卢曼拒绝还原论,指出“涌现”,一个法律系统无法还原为简单事物,观察法律如何观察 2、法律:法律是以合法/非法二值代码运作+社会沟通作为基本单位运作的复杂系统 3、困难:如何以社会学的视角看法律。迄今为止的法律社会学都以实证方式研究,注重小情景(例如律所、法庭等),没有宏...
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及其建构主义哲学基础引言尼克拉斯·卢曼(NiklasLuhmann)是二十世纪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他的社会系统论和建构主义哲学对当代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卢曼强调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开放性,同时主张通过建构主义的方式来看待社会问题。本文将详细探讨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和建构主义哲学基础,以期深入理解他的思想...
卢曼的系统论方法 多年来,德国理论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 1995, 1989)建构了一种将制度系统理论化的有趣方法。他的理论基础是(a)将沟通(communication)作为形成社会系统的连接着的诸事件,并且(b)对这些系统提供一种二阶控制论的视角。后者指涉的是自我生产(autopoiesis),意即诸系统使用特定一种能使其与...
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科学追求真理,经济追求效率,各个领域目的的分化造成了相互之间的不可化约,社会因为价值的多元化出现了更多的价值冲突 43:05卢曼社会演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块状分化,部落社会,好比一个口袋中的土豆,彼此之间没有关系 第二个阶段:分层分化,出现了阶级社会 第三个阶段:功能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