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卡朱米公司与国土局荔城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约定:1、卡朱米公司受让位于荔园工业区38262.553平方米土地,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算;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72元,总额为2754904元;3、国土局荔城分局对卡...
日前,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布福建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电子版全文已发布在福建法院调研网。 福建法院参考性案例13号 卡朱米公司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原标题:《参考性案例 | 卡朱米公司诉荔城区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条件中关于“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如果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履约保证金”等设定没有考虑到卡朱米公司投资的实际状况以及实践中投资额到位的各种可能性,简单规定投资额一旦小于约定就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而言显然过于苛刻...
卡朱米公司受让位于荔园工业区38262.553平方米土地,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算;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72元,总额为2754904元;3、国土局荔城分局对卡朱米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卡朱米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卡朱米公司履约保证金。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卡朱米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卡朱米公司履约保证金。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
本案被诉行为系2017年1月22日上诉人荔城区政府与被上诉人卡朱米公司签订的《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于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