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市、区...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门牌、楼...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于1986年07月01日生效)(1986年05月21日发布,1986年07月01日实施,2010年11月27日修订)第六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市、...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6]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86.05.21 【实施日期】198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