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申请承办代理记帐业务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批。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文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协字(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业务中继续教育的用户名是会计证的档案编号。继续教育所需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法。 本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按计时方法收费。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89)财会字第09号“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各分所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业...
市属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办字第24号《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在入境执行审计业务前至少提前7日向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并抄送财政部。同时,应提供与委托企业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复印件以及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合作书面协议复印件。
公司代理记账的工作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条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赋予的;而取得或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私人代理是否合法合规,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答复:“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
C公司是北京一家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依据《公司法[1]》和《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5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组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企业注册资本[2]验证;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经济效益、经营业...
所属区域:北京发文内容: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北京市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财办监〔2024〕67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119《关于印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93)财会协字134号《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