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在2002.07.18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市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工会组...
第5页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工会组织和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