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险发[1998]69号 1998年5月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04.03 【字号】京劳险发[1996]87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 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 京劳险发〔1996〕87号) ...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包含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有关缴费规定的标准...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现将《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关于建立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 处理办法 一...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包含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有关缴费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止。企业与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各区、县劳动,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现将《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关于建立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实施《...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包含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
十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也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制度。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的当月,按原标准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其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给。 十五、《规定》第四十条“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所附公式计算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