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1993年市人民政府出版的图书。内容简介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3年5月7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乡联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所持有的集体资产管理,旨在规范其运营与保护。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