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所称特别奖励指市国资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一次性奖励。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在一定期间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促进企业建立完整、清晰的经济责任体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外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根...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