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包件1-6的投标人须具有同平台动车组相应零部件的检修业绩,并提供相应的合同文件或完工证明材料。 (3)包件7的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由铁科院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或动车组制造企业出具的同平台动车组相应零部件的维修能力评估合格报告或具有同平台动车组相应零部件的检修业绩,并提供相应的合同文件或完工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