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 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 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