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的通知 劳办发〔1994〕 289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 劳动人事 厅局: 《劳动法》 颁布后, 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 的过程中, 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 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289号【颁布时间】1994-9-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id=0000000000394381&flag=2【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印
本条中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目前除《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新招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对被解雇的职工予以经济补偿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此规定。需制定新的...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 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本条中的“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本条中的“工资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数量。
本条中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本条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