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企业在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到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或自身产业结构调整而需要解除与部分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情况,为此,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或第三款,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相关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然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 ,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无过失性解 除”项下 的不能胜任工作条款 ,应当与第三 十九条的“过失性辞退”相 区分 .主观因素应更多地体现在“过失性辞退 ”这一部分 ,即对不能胜任工作 的认定采取客观认定标准 ;另一方面,依据现行法律用人单位是唯一的认定主体 ,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之严重性边界的实证分析——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为视角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之严重性边界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范中未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关于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也仅有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有所提及。这... 胡大武,杨芳 - 《中国劳动》 被引量: 0发表: 2016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哪些人员( )。 A.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D. 在试用期间的人员,但表现优秀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应优先留用哪类劳动者()。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C.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