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1983年6月11日 【法规标题】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4-9-...
⼀、劳动法停薪留职的规定 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份,⽽由⽤⼈单位与该职⼯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劳动⼈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般不超过⼆年。停薪留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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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 问题的通知 (1983 年 6 月 11 日劳人计[1983]61 号) 今年以来, 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 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 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 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暂按...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