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凡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表述不能与《劳动法》相抵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表述已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相抵触,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不宜再适用.社会保险部门即使坚持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