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是为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共二十五条,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
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采用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交流研讨,汇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执法人员、专家学者...
一图读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供稿:市局反垄断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称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出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
《规定》在现行有效版本的基础上,结合新《反垄断法》的修订,对现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进行同步调整。《规定》根据新《反垄断法》的修订,新增滥用行政权力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