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 在他看来, 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 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附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 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 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反馈...
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理论的学者是19世纪的法国政论家西耶斯。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中首次阐述了制宪权的理论。他不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还因其对制宪权理论的独特贡献而在宪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以国民主权理论为逻辑起点,强调...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并非简单的人民主权,而是认为制宪权主体应是全体国民,它超越了既定法律的限制,旨在确保国家的存在形式基于国民的共同意志。他认为,制宪权的目标是保护个人发展和自由,而非盲目追求权力集中。代议制是劳动分工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制宪权则关注限制组织形式而非压制个人自由。西耶斯鼓励国民直...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探讨个人需求与社会结合的原理,强调人权与自由的物质性基础,以及社会交往需求对人类社会的推动。理论核心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每个人有权追求满足自身需求,包括基本生存、抵御环境变化、社会交互、好奇心、想象与希望等。个人自由体现在对智力、意志与力量的自主支配,以及对劳动成果的...
关于制宪权理论与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制宪权属于一种主权行为,在我国,制宪权属于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宪权属于全国人大B.我国
制宪权理论认为,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国家根本法,即创造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既是制定宪法的事实力量,又是宪法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基础,是一组价值体系的组合。 首先,西耶斯认为,从制宪主体上来说,制宪权主体只能是一国中的全体国民。“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研究 随着卡尔·施密特和汉斯·凯尔森之争在汉学界的不断升温,中国宪法学者也出现了“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分野,①对制宪权问题上的认识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他们的分歧不仅表现在对西方宪政史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解读,也对中国未来的宪政改革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双方对法...
西耶斯 “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他提出,只有国民才具有制宪权,这一观念被包含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作为制宪的主体,人民既可以通过全民公决来参与制宪过程,也当然可以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西耶斯出生在一个政府职员家庭,早年在巴黎大学...
当时法国的第三等级和特权等级在宪法问题上发生了重大分歧,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回应。当时盛行的、被广泛传播和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思想提供了西耶斯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所需的知识资源。他的理论对法国的宪法实践有重大影响。 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使用制宪权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学术努力,形成了“政治宪法学”。这固然有...
摘要:在讨论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基础上,施密特和凯尔森奠定了“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基础,并针锋相对地捍卫制宪权的决断主义或规范主义。施密特和凯尔森及其各自信徒的长期争论,大大加深了人们对制宪权原则及其模棱两可性的认知。然而,争论的双方却都没有认识到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本身兼具决断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