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专委认为,就减资而言,程序应相对复杂些,但合法减资一般不留后遗症;违法减资依据新公司法第226条[1]规定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基于代位权请求股东等责任主体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新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即既可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也可以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前者实质上就是债转股,多在公司增资、债权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情况下采用,是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问题: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对公司享有债权,股东能否主张用该债权抵顶出资?刘专委分不同情况讨论...
所以,刘专委的这个问题,我们将其完整描述,应该是:在股东以对他公司的股权向公司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承担了股东对他公司的出资责任,且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仅就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即不包含他公司)做判断,股东是不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责任的。其理由,简而言之,是充分相信和尊重公...
把新公司法第191条限缩到公司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会使这一条款的实践意义大为缩水。 当然,第三人与公司的交易,动辄把董事拖进诉讼,影响公司机关的正常运营,也背离了这一条款的初衷,甚至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左。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在不完全排除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适用新公司法第191条的情况下,限定特定适用的情...
刘贵祥专委认为,就减资而言,程序应相对复杂些,但合法减资一般不留后遗症;违法减资依据新公司法第226条[1]规定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基于代位权请求股东等责任主体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 (1)刘贵祥专委认为,理论上就转让而言,既包括向股东转让,也包括向...
刘贵祥专委: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制度解决股权代持情况下名义股东与相对人的股权交易关系,相对人取得股权,隐名股东通过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弥补损失,在名义股东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风险由隐名股东承担。 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出于维护自身受让股权是否物有所值的考虑,都会进行一些必要的其他...
刘贵祥专委认为,应以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标准,包括: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实践中,债权人对执行不能的举证较为容易些,只要证明任何以公司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或因无财产...
刘贵祥专委认为,就减资而言,程序应相对复杂些,但合法减资一般不留后遗症;违法减资依据新公司法第226条[1]规定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基于代位权请求股东等责任主体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刘贵祥专委: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制度解决股权代持情况下名义股东与相对人的股权交易关系,相对人取得股权,隐名股东通过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弥补损失,在名义股东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风险由隐名股东承担。 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出于维护自身受让股权是否物有所值的考虑,都会进行一些必要的其他...
刘贵祥专委认为,股权转让不能补足出资的差额应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补足。如果既不能转让,又不能完成减资程序,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缴纳出资。(2)部分股东履行了补充出资义务,部分股东未履行,应如何处理?依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按比例补充出资规定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