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积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刘积福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563万余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判11年。8月5日,原江西省国土厅厅长刘积福因受贿3010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53万元,被南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刘积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
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积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