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杨丽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刘军、杨丽敏在共同洗钱犯罪中,均发挥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洗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据此,...
# 洗钱行为的认定 刘军、杨丽敏洗钱案(第1477号) 本案中,被告人刘军、杨丽敏在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刘权归案后,为避免刘权在案发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杨丽敏名下的别墅被公安机关追缴,企图利用时间差变卖上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