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问题评析:违规披露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单位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案例第66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明确指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公安机关以本罪...
以触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且四人均有认罪、悔罪态度均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该罪原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一是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幅度调整为两档,同时提高了第一档的最高刑。修订之前,本罪仅有一档法定刑,其主刑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订之后,第一档主刑的量刑区间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新增了第二档法定刑,其主刑的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进行了修改,积极适应了现代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行刑衔接提升了证券类犯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修改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后的对比如下: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修改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后的对比如下: ...
解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量刑上限为三年,现大幅增加。是为了注册制开闸后严格控制信用风险,规范资本市场发行秩序。规定虚假披露行为的企业控股股东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