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用于处决某些罪大恶极者。( )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187.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
百度试题 结果1 题目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公共所弃的刑罚。用于处决某些十恶不赦者。( )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正确 反馈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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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礼吗? 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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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以弗与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