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可以减两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刑法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那么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具有诸如重大立功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的减轻处...
换个角度,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据法律规定,法官有权对其裁判免除处罚,为何又不允许法官对其裁判减轻在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法呢》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不具有正义性。 而且在此情况下,认为地方各级法院有权免除处罚或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无须逐级...
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第二款特殊减轻处罚适用于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对于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无须逐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