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和农村村民(指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