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
二、统一备案内容 (一)明确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统一备案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严格备案标准。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
流行病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中...
(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现就做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农办牧〔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动物病原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现就做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一)明确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统一备案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工作,并制定信息填报指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按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逐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 附件:1.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参考模板) 2. 一级、...
二、统一备案内容 (一)明确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统一备案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