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