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是国务院于2011年01月08日发布,自2002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失效],1986年12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2002年06月2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5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交通运输类型地方性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修改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由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