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替代方案,作为节能报告编制及审查的重要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中规定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应当单独编制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