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
公证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
经过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 )。 A. 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B. 遗嘱文书 C. 施工合同文书 D. 保险合同文书 E. 追偿物品的债权文书
经过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 A. 遗嘱文书 B. 施工合同文书 C. 保险合同文书 D. 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这就是说,对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债权文书经过公证以后,义务人明确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后...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当确认该文书内容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无疑义时,依法出具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活动。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意义 此类公证活动使得特定债权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未履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点多且杂,非一己一力一文能说清道明,本文拟就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有关实务争议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更好的理解及应用这项制度。 一、历史沿革 “名正则言顺”,这项制度在三十四年的时...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
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是在债权文书签订并经过公证程序后出具的,它是对债权文书内容及其合法性的确认。 执行证明书的出具:执行证明书是在债务人不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它要求债权文书已经具备执行的条件,如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等。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