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粉尘危害状况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有Ⅱ级...
现将劳动部1991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要将粉尘危害分级测定结果作为岗位劳动测评的重要内容:经测定为Ⅲ、Ⅳ级粉尘危害的岗位将列入北京市粉尘危害治理规划:对Ⅲ、Ⅳ级粉尘危害工作岗位,应在制定岗位工资时对工作条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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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在1991.02.01由劳动部颁布。
01 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doc 全选 下载 【摘要】 上一篇 江苏省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治理通知 及化工危化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紧急通知 特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下一篇 下载分类 提醒x 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或该浏览器不支持,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
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在1991.02.01由劳动部颁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