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时间为2022年7月至9月,一次性补缴时间为2022年10月。 2.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2022年11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 3.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该政策发挥作用的影响路径是( ) ①降低企业税费 ②缓解企业资金流紧张 ③减轻企业压力 ④助力企业纾困、...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
2022年7月27日 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
发文日期:2022年7月14日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