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新民诉法解释》对照新修订的《民诉法》,对《旧民诉法解释》部分规定作出适应性修改和相关调整,完善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一、修改要点 修改了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包含多个方面的新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一、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重大涉外案件的范畴,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