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部分外形方面要求 1.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0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调整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2.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2条“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