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
一、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举措,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降低缴费基数。工伤...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各州(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持续加大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宣传和基金收支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助力市场...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23〕133号 发布时间2023-06-01 政策类型其它 发文主题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