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旨在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这一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文件详细列明了新津贴标准,其中包括:一类人员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人员7元,三类人员5元,四类人员3元。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特别提到,在麻风病院以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