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第一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2002年5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 , 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解释》 的规定精神, 制定以下意见, 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 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 ) , 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解释》 的规定精神, 制定以下意见, 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 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川高法2002118号公布日期20020523生效日期200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