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未成年人作案、生活所迫、被胁迫参与或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而“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