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经市政府授权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市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是创新我市社会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