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时间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目的 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文件全文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是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
为了拓宽我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途径,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规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以下规定。根据第一条,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示认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在...
第三条 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
在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过程中,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需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确保公正履行职责。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工作,配备了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在经费管理方面,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同等学力...
学位授予单位会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按照第十条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认定主要从申请人工作成绩、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水平四个方面进行。申请人需通过课程考试,对于有重大科研成果者,可申请免试论文答辩。论文需由申请人独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