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条款的规定、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的工作联系发布的一则通知。
二、公证机关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4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条款的规定,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的工作联系,密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2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