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在利害关系人参与下,挽救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促进其重获经营能力的重要机制。为做好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后半篇文章”,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促进企业脱困重生,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
1.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情况。 2.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后,应当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一、信用修复范围和原则 (一)修复对象。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二)受理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以下统称“...
来源:北大法宝,https://www.pkulaw.com/lar/b5a1af3430ec19836bbf363bb39bbc74bdfb.html?keyword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日 作者:和解重整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周昌春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行业协会网站 专业法律网站 司法机关网站 政府部门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
一、信用修复范围和原则 (一)修复对象。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二)受理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以下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