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131 号 【发布机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 2011-12-29【有效级别】 : 有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