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是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中文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1978年5月24日 颁布单位 全国人...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
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作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目录 一、实施范围 二、退休、退职条件 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 四、审批权限 五、退休、退职工人待遇 六、招收子女问题 七、其他问题 附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十九、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参照退职规定处理。二十、按照暂行办法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需满足特定条件,原城镇知识青年转为正式职工的可商调。这些处理意见旨在确保《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各类工人提供合理的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