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是:违规、走私行为事实成立,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或构成走私罪,由法院已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海关或...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对违视、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