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是:违规、走私行为事实成立,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或构成走私罪,由法院已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海关或...
国际货运代理违反海关监管违规企业行政法规走私行为外经贸企业行政复议邮寄送达提起行政诉讼公告送达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司法业务文选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对违视、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1998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同时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发布《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1998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