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西藏珠峰、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依法依规...
西藏珠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由于我公司工作疏忽,导致公告中存在部分错误。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拷贝了PDF文件的文字而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西藏珠峰、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