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及签字会计师何勇、丁茂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
一个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上市公司均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1、2024-04-10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何勇、丁茂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9号 2、2024-04-10关于对北京公信评估有限公司、吴国军、汤淑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号 3、2024-04-10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